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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9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周福江与钟宗寿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414号起诉人周福江,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收到周福江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钟宗寿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缺乏法律规定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周福江���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