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朱红杨与朱精红、谢杨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3521号原告朱红杨与被告朱精红、谢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金武商初字第0041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红杨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精红、谢杨杰支付执行款25.2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5万元。现当事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35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红杨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