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钱秀娣、钱敏与寿万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秀娣,钱敏,寿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791号申请执行人钱秀娣,女,192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执行人钱敏,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寿万海,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453号钱秀娣、钱敏诉被告寿万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钱秀娣、钱敏要求被执行人寿万海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寿万海在2016年4月7日前拆除上海市佳木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向外开启的防盗门。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双方在本次执行中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4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力审判员 陆拥军审判员 吴自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