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商初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刘东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转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刘东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商初字第458-1号原告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夏冬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传钊,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薛加祥,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东江,男,住宁夏吴忠市盐池县。原告银川军浩兰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刘东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蒲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哈志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