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4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4民初7号原告许某,女,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暂不离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审 判 长 张璐娉人民陪审员 李增荣人民陪审员 刘婷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霍仲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