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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浙江友邦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6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25号西湖时代广场5楼,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牛南洁,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友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55-57号八楼。法定代表人虞邦均,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舟定商特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受理立案,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可作如下裁定:拍卖被执人浙江友邦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55-57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