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曲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1703号原告:曲某,居民。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