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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6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6588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被告金某,女,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外出务工,失去联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外出务工,现下落不明。现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现被告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6元,计款756元,原、被告各负担3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唐广金审判员  李 华审判员  王义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