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林振桂与江正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振桂,江正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林振桂,男,1960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江正阳,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林振桂与被执行人江正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江正阳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江正阳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江正阳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江正阳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敏(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