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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钱中明与被申请人永州市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中明,永州市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钱中明,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永州市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春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中明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永州市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飞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