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夏学明与段慧芳、向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学明,段慧芳,向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056号原告:夏学明。被告:段慧芳。被告:向涛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学明与被告段慧芳、向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学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段慧芳、向涛涛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诉讼保全担保人万同芳以其所有的位于汉阳区墨水湖北路以南、麒麟路以东金福世家1栋1单元23层1室房屋以及车牌号为鄂A×××××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学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段慧芳、向涛涛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万同芳所有的位于汉阳区墨水湖北路以南、麒麟路以东金福世家1栋1单元23层1室房屋的交易过户手续;三、查封担保人万同芳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的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娇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