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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365号申请人:徐伯年。申请人:王杏娣。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徐伯年与申请人王杏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黄金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伯年与申请人王杏娣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3月17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王杏娣损失:医药费4192.50元、误工费5400元、交通费100元、三轮车修理费300元;二、以上费用在强制保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徐伯年承担100%,经双方协商由徐伯年一次性赔偿王杏娣10000元;三、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