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辖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超与赵存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超,赵存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超,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浩,北京鲍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存生,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立成,北京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超因与被上诉人赵存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762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赵存生在一审中起诉称:赵存生与梁×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被告梁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赵存生就分包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咸宁侯村29号院内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的剩余工程款十九万四千五百元”等。赵存生申请执行,梁海龙未履行判决内容。孙超与梁海龙2004年登记结婚,赵存生在与梁海龙上述判决农村房屋建设过程中,孙超与梁海龙一起参与经营管理,对赵存生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支付工程款,并与赵存生签订结算书,赵存生认为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孙超与梁海龙夫妻共同对赵存生债务负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赵存生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孙超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7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梁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赵存生就分包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咸宁侯村29号院内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的剩余工程款十九万四千五百元”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等。一审法院向孙超送达起诉状后,孙超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因孙超的户口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河北省涞水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审理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赵存生主张其诉请依据为孙超及其丈夫梁×未支付其分包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咸宁侯村29号院内房屋建设工程劳务施工的剩余工程款,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孙超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孙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孙超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孙超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孙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审理;2.上诉费由赵存生承担。赵存生对于孙超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存生系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决孙超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7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梁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赵存生就分包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咸宁侯村29号院内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的剩余工程款十九万四千五百元”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等,故本案系合同纠纷。农村建房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赵存生请求判决孙超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7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梁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赵存生就分包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咸宁侯村29号院内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的剩余工程款十九万四千五百元”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等,据此,北京市朝阳区是本案之农村建房工程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之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孙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孙超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京审 判 员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栋书记员曹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