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林与淮安市大四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佳景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林,淮安市大四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佳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林。委托代理人任敬乾,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大四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波,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佳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艳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庆保,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晋,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杨林与上诉人淮安市大四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连云港佳景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0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林的委托代理人任敬乾、上诉人淮安市大四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波、被上诉人连云港佳景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庆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04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林与上诉人淮安市大四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分别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祝蔷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