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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都翠萍诉被告梁红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225号原告都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德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