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24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许立朋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立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民初1005号原告:许立朋。被告:XX。原告许立朋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轶军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立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立朋诉称:被告XX于2012年欠原告许立朋借款5100元,要求被告XX立即偿还。被告XX未答辩。诉讼中,原���许立朋提供证据:1、书面欠据一张。欲证明被告XX欠款的事实。2、原、被告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欲证明被告XX承认欠原告许立朋借款,并同意偿还。诉讼中,被告XX未提供证据。经本院对原告许立朋提供的证据审查,本院认为,上列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原告许立朋陈述,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XX因生产生活需要,于2012年在原告许立朋处借款,累计5100元。被告XX于2015年10月23日向原告许立朋补签书面欠据一份。经原告许立朋索要,被告XX一直未予偿还,致原告许立朋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XX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原告许立朋处借款,原、被告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XX对债务应予清偿。原告许立朋要求被告XX偿还债务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许立朋借款5100元。如被告XX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25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轶军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明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