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刑更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祖佳禄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673号罪犯祖佳禄。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青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祖佳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于2016年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3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认为,罪犯祖佳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3年至2015年下半年获得监狱级表扬2次,单项奖励7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个一年)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祖佳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至2015年下半年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祖佳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祖佳禄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53万元不变。(刑期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王自力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仝伟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