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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4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薛学良与青岛成凯沣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学良,青岛成凯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867号原告薛学良,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成凯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薛义刚,职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学良与被告青岛成凯沣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学良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先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