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北京云天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东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曹洛比童话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云天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东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曹洛比童话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云天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杨惠英。被执行人:吉林市东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桃园路。法定代表人:杨春艳。被执行人:吉林曹洛比童话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王小铭。申请执行人北京云天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东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曹洛比童话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船民一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吉林市东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曹洛比童话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云天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29,000.00元;二、被告吉林市东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曹洛比童话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款的给付互负连带责任。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云天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存款等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该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新颖审判员 胡野鹏审判员 王之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博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