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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金保平与吕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保平,吕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625号原告:金保平,男,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吕唐生,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金保平诉被告吕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金保平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吕唐生未按时参加调解,金保平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保平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保平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