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招远市天宇装饰设计室与招远市阳光超级农贸市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远市天宇装饰设计工作室,招远市阳光超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陈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111号原告招远市天宇装饰设计工作室。负责人刘家帅,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王翠波,招远市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招远市阳光超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梦芝村。法定代表人曹昆。被告陈杰,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招远市天宇装饰设计工作室与被告招远市阳光超级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陈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远市天宇装饰设计工作室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远市天宇装饰设计工作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远市天宇装饰设计工作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元,由原告招远市天宇装饰设计工作室负担。审判员 宁宝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