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谢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33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广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