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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谢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33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广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