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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天恒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周雪飞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天恒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周雪飞,杜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汤代璋,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晋兴海。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天恒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周雪飞。被执行人周雪飞。被执行人杜绍明。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天恒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周雪飞、杜绍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同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6.02万元,并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同时承担诉讼费用35800元、执行费3636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瑞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