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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范克明与冠县范寨乡西纸坊头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克明,冠县范寨乡西纸坊头村委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97号原告范克明,男,汉族,农民。被告冠县范寨乡西纸坊头村委会,住所地冠县范寨乡西纸坊头村。法定代表人段文江,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克明诉被告冠县范寨乡西纸坊头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克明因与被告协商处理,原告范克明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克明负担。审判员  和宪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祥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