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民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美川、谢振伟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美川,谢振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290号上诉人张美川,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上诉人谢振伟,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原平市。上诉人张美川、谢振伟因与李爱川、李小军和原平市邮政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981民初1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张美川、谢振伟称,一审裁定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但该条规定里并没有对本案不予受理的任何规定。上诉人在本案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是合法的,请求撤销(2016)晋0981民初118号民事裁定,依法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美川、谢振伟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以李爱川、李小军和原平市邮政局侵犯其合法民事权益为由向原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误工损失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2016)晋0981民初118号民事裁定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981民初118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原平市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慧波审 判 员 刘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婵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