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执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凌某某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凌某某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执行人杨凌某某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组织机构代码:。73040000-5。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杨凌某某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凌某某果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支付案款58351.0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凌某某果业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杨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王西江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党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