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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新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新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77号申请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段朋礼,该××理事长。被执行人魏新武。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魏新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魏新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3900元、利息18377.8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389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魏新武给付申请人现金139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