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7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徐建德与华达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德,华达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200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德。被执行人:华达锋。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7200号徐建德诉华达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18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72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记员施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