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卯仓付诉被告苏金东、河南省富贵人生酒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卯仓付,苏金东,河南省富贵人生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卯仓付。委托代理人王保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金东。被告河南省富贵人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郝艳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卯仓付诉被告苏金东、河南省富贵人生酒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卯仓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卯仓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卯仓付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王崇超代理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