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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福州市鑫汇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翠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鑫汇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翠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388号原告福州市鑫汇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魏成鸿,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能武,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翠芳,女,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鑫汇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翠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鑫汇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州市鑫汇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鑫汇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由原告福州市鑫汇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雨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