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3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黄固强与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城区实业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35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固强,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城区实业总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359-2号原告:黄固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城区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巨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固强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城区实业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固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杏仪代理审判员 胡剑敏代理审判员 张 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紫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