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747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录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