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4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747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录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