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仁德与刘春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德,叶文亮,刘春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185号原告陈仁德。被告叶文亮。被告刘春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仁德与被告叶文亮、刘春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仁德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仁德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仁德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毕爱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