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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仁德与刘春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德,叶文亮,刘春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185号原告陈仁德。被告叶文亮。被告刘春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仁德与被告叶文亮、刘春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仁德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仁德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仁德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毕爱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婷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