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翁法执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万芝诉白云苍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芝,鲍文良,白云苍,敖日格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434-1号申请人陈万芝,女,汉族,1969年3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鲍文良,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白云苍,男,1946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敖日格乐,男,47岁,蒙古族,个体,现住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白云苍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62297605yyyyyyy、6215yyyyyyy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白云苍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97605yyyyyyy)存款元、(账号为6215yyyyyyyxxx)存款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06050253xxxxxyyyzzz)。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延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