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叶志超与黄振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超,黄振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795号原告叶志超,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黄振坚,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超与被告黄振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志超负担。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