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蔡小芳与朱华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芳,朱华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559号原告:蔡小芳。被告:朱华铭。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小芳与被告朱华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华铭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小芳撤回对被告朱华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