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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蔡小芳与朱华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芳,朱华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559号原告:蔡小芳。被告:朱华铭。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小芳与被告朱华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华铭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小芳撤回对被告朱华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