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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褚凤荣与被告哈尔滨铁路房建职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局绥化工务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395号原告褚凤荣,住绥化市。被告范业强,住绥化市。被告哈尔滨铁路局房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邮政街399号。法定代表人黄俐,职务总经理。被告哈尔滨铁路局绥化工务段,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太平路667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职务段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凤荣与被告范业强、哈尔滨铁路局房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铁路局绥化工务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凤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褚凤荣负担。审 判 长  徐凤举代理审判员  司 琪人民陪审员  初洪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