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2刑初11号公诉机关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6年2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2016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日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7日3时12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赣CR37**小车载着刘某、谢某某沿本市四特大道由银河宾馆往南行驶,行至干部小区红绿灯附近处撞倒了行人被害人张某某,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等人下车查看,发现被害人张某某躺在地上。被告人黄某随即要刘某把握方向,被告人黄某和谢某某将肇事车辆推至江南华城的中国农业银行门口,刘某和谢某某随即离开,被告人黄某后又叫人将该肇事车辆拉至中药城修理。当日天亮后,因肇事车辆无法修理,被告人黄某便将肇事车辆藏匿至本市火车站附近。经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1月30日,经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排查并传唤被告人黄某到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扣押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相关当事人基本情况信息及肇事车辆信息材料、工作记录;证人刘某、谢某某的证言;尸检报告、车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黄某指认案发现场、藏匿肇事车辆照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3时12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赣CR37**小车载着刘某、谢某某沿本市四特大道由银河宾馆往南行驶,行至干部小区红绿灯附近处撞倒了行人被害人张某某,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等人下车查看,发现被害人张某某躺在地上。被告人黄某随即要刘某把握方向,被告人黄某和谢某某将肇事车辆推至江南华城的中国农业银行门口,刘某和谢某某随即离开,被告人黄某后又叫人将该肇事车辆拉至中药城修理。当日天亮后,因肇事车辆无法修理,被告人黄某便将肇事车辆藏匿至本市火车站附近。经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1月30日,经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排查并传唤被告人黄某到案。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黄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5万元整(含交强险11万元在理赔中),已付62万元,余款2万元于2016年5月10日付清,被害人张某某家属对被告人黄某交通肇事一事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黄某指认案发现场、藏匿肇事车辆照片,证实了被告人黄某发生交通事故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藏匿肇事车辆地点。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樟树市交警大队扣押被告人黄某肇事车赣CR37**小车一辆。3、证人刘某、谢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7日3时许,黄某请他们吃烧烤。他们坐黄某驾驶赣CR37**小车去,大概走了15分钟左右,就听去“砰”的一声,有玻璃碎片溅到手上,黄某等人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地上。黄某随即要刘某把握方向,黄某和谢某某将肇事车辆推至江南华城的中国农业银行门口,刘某和谢某某随即离开。4、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5、车检报告,证实被告人黄某的肇事车辆前保险杠碰撞脱落,中网破裂,右前大灯脱落;前引擎盖碰撞凹陷变形,其离地高约81CM;前挡风玻璃碰撞破裂。6、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告人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7、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此案系路人报案。8、办案民警程某某、朱某某的工作记录,证实了此案侦破及抓获被告人黄某的经过。9、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和证人刘新连证言(法院正卷补充调查材料),证实经本院调解,被告人黄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75万元整(含交强险11万元在理赔中),黄某个人已支付62万元,余款2万元于2016年5月10日付清。被害人张某某家属对黄某交通肇事一事表示谅解。10、被告人黄某供述了上述查明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统一,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素香人民陪审员 曾恒清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