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金香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金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金香,女,汉族,1959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再审申请人刘金香起诉新建区人民政府、新建区溪霞镇人民政府、新建区教体局、新建区溪霞镇“三教办”、新建区溪霞镇仙里村委会、新建区溪霞镇仙里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立受终字第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金香申请再审称:(一)请求判令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新建区溪霞镇人民政府、新建区教体局、新建区溪霞镇“三教办”、新建区溪霞镇仙里村委会、新建区溪霞镇仙里小学支付刘金香经济补偿金44480元、工资差60454.8元和11个月工资14520元,同时补缴1978年9月至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二)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当受理。刘金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金香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民办教师是指中小学不列入公办教师编制的教师,曾为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国家为了解决民办教师的历史遗留问题,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相对应的行政政策和文件,对民办教师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费、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事项均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同时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策的精神妥善解决民办教师的各项诉求。由此可见,刘金香作为民办教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诉求,应当受到国家政策和文件的调整和规制,刘京香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我国民法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亦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综上,刘金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金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杰代理审判员 陈银发代理审判员 刘 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毛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