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夏锦秀与温兴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锦秀,温兴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369号原告:夏锦秀。公民委托代理人:陈邦景。被告:温兴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锦秀与被告温兴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锦秀及其公民委托代理人陈邦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元,由夏锦秀负担。审 判 长 杨 珏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徐叶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