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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华北中诚科技有限公司与鹿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北中诚科技有限公司,鹿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261号原告华北中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67787-5。住所地邢台市临西县交警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仕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坤,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邢台市桥东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鹿乔,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北中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鹿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华北中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鹿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乐旭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