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薛寻与张志清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寻,张志清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385号原告薛寻,男、汉族。被告张志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寻诉被告张志清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寻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寻负担。审判员 张振杰��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屈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