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7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西安天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西安天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428号原告: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台八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长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司政,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天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甲字18号综合楼2层。法定代表人:苏蒲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天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47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673.5元。审 判 长 朱 华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镇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