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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桑红伟诉赵晓兵、何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红伟,赵晓兵,何志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699号原告桑红伟,男,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赵晓兵,男,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何志宇,女,1979年9月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系被告赵晓兵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桑红伟诉被告赵晓兵、被告何志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桑红伟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红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希军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梁现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