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艺东与梁焕玲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艺东,梁焕玲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632号原告陈艺东,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16,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梁焕玲,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25,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艺东诉被告梁焕玲房屋赠与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艺东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起诉的主体不合格,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艺东负担。审判员 赵立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泳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