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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艺东与梁焕玲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艺东,梁焕玲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632号原告陈艺东,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16,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梁焕玲,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25,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艺东诉被告梁焕玲房屋赠与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艺东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起诉的主体不合格,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陈艺东负担。审判员  赵立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泳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