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戴悦等十人与深圳市康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悦等十人,深圳市康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戴悦等十人。被执行人深圳市康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1路8号1栋501A。戴悦与深圳市康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罗劳人仲案(2015)2960-299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善泽代理审判员 郑旭豪代理审判员 刘裕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智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