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中执字第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高安市永源陶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高安市永源陶瓷有限公司,李峰,张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中执字第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住所地:高安市。负责人:任湘郴,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安市永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街镇。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峰,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张瑛,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宜中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高安市永源陶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高安市新街镇(江西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厂区内资产,江西瑞德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7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高安市永源陶瓷有限公司坐落于高安市新街镇(江西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厂区内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江西瑞德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二、高安市永源陶瓷有限公司坐落于高安市新街镇(江西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厂区内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买受人江西瑞德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高安市房产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产土地的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茂福审判员 兰云辉审判员 张小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 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