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28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太仓市城厢镇金鸿基石材商行、太仓市城厢镇金鸿基石材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沙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调解书与广东五华二���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城厢镇金鸿基石材商行,太仓市城厢镇金鸿基石材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沙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调解书,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876-2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城厢镇金鸿基石材商行。经营人曾国伟。委托代理人秦祝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昊,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庆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城厢镇金鸿基石材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2015)太沙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院()太执字第02876号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东五华二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7785.94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龙珠支行,账号:7798)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市支行营业部,账号:45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宇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