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铁中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赵德信等四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德信,赵连军,赵连峰,邸广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铁中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法定代表人郝桂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德信(已故)。被执行人赵连军,男,汉族,1973年1月12日出生,无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赵连峰,男,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无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邸广娥,女,汉族,1951年11月28日出生,无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德信、赵连军、赵连峰、邸广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内民再二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我院执行回转由赵德信已取得的财产36.472534万元,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德信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赵德信死亡后,其遗产尚未进行分配,无法执行赵连军、赵连峰、邸广娥的财产。经向相关机构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赵德信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赵德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再二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利审判员 XX刚审判员 王常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