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9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立强、孙会贤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强,孙会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209民初641号原告张立强。原告孙会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责人高海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景春,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张立强、孙会贤与被告刘文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立强、孙会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共计赔偿原告张立强、孙会贤损失25500元,该款项于2016年4月20日前给付,直接汇入当事人账户。二、其他无纠葛。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张立强、孙会贤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晓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甜 更多数据: